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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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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简称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原名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1920年8月,中国共产党首先在上海组织了社会主义青年团。在此前后,全国各地在准备建党的同时组织了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1922年5月,在党的直接领导下,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了全国统一的组织。1925年1月,在团的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决定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改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35年11月,为团结一切抗日青年,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党决定将共青团组织改造成为民族解放性质的抗日救国的青年团体。抗日战争胜利后,为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党中央在1946年10月提议建立民主青年团。1949年元旦,党中央又作出建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的决议。1949年4月,召开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正式成立。1957年5月,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召开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把团的名称改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大会还决定把解放前后的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共产主义青年团和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的历次代表大会衔接起来。“文化大革命”10年,团的工作被迫处于停顿状态。1978年10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1982年12月,共青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1988年5月,共青团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1993年5月,共青团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1998年6月,共青团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2003年7月,共青团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现任团中央委员会。

  组织原则

  共青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1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它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行使职权,负责全团的日常工作。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武警、全国铁道、全国民航、中直机关、国家机关、中央金融、中央企业等都有团的省级及下属团的地方领导机关和基层组织。截止到2004年底,全国共有共青团员7188万人,为历史最高水平;基层团委21.2万个,团总支23.4万个,团支部254万个;专职团干部19.1万人。

  基本任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团结带领广大青年,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1988年5月共青团十二大决定,从1988年起,用两三年时间在全国逐步实行团员证制度,并决定《光荣啊,中国共青团》为共青团代团歌。共青团的机关报刊是《中国青年报》和《中国青年》杂志。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胜利;左上角缀黄色五角星,黄星周围环绕以黄色圈圈,象征中国青年一代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团旗为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

  团的要求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全团要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和行动,团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必须把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团的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二)坚持先进性与群众性的统一。教育、引导青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广泛团结青年,与青年保持密切的联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共青团根本的组织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要实行正确的集中,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团的决议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四)坚持不懈地抓好基层建设。基层组织是团的一切工作的基础。团的领导机关要确立基层第一的观念,发扬务实、求实的作风,深入基层,服务基层,不断增强基层活力。

  团员

  一、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共产党员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

  二、 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三、 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四、 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团员两人介绍。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五、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六、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七、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八、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九、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十、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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